| 旋律
喜欢《传奇》得一塌糊涂,走着走着就能唱。上午到大生里公务,送别一位我素未谋面的人。我脑袋里打转的还是《传奇》。
“只是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再也没能忘掉你的容颜,梦想着偶然能有一天再相见,从此我开始孤单地思念。”
突然想着歌词,着实吓了一跳,我闭着眼睛什么也不看,且让素未谋面继续不谋面。
因王菲而知李健,多么唯美的歌曲啊。
一个晚上,一天,一首一首地听。
谢谢侬
去年在派出所写的论文得了省里一等奖。
我当然很高兴,我又有了一个貌似在学术的氛围宣讲我论文的机会。很多时候,我是靠这种感觉和经历快乐的。
快乐只能自己找,就算我说给我自己听,我也会很认真。
我用了100天写论文,值班的空隙,深夜和凌晨,一个个访谈,一篇篇筛选的实证调查中,我敲打我的文字。但是,组委会只给我10分钟的时间。
我的受众并非法学的专业人士,我可能要很费劲地解释一些问题:刑事推定、犯意证成、辩诉交易,每一个问题讲到明白,都可能是一个专题。
我知道,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只有三页纸,林肯的一分钟演讲足以打动所有的人。我的10分钟,其实很长了。
我要介绍的,只能是一个态度,一种情感的传递,一种推介。
谢谢你,陪我一起讨论这个话题。
对手
大家好!我们今天要探讨的刑讯逼供,大家都非常的熟悉。它是我们的对手,我们一直在战斗,但还没有打赢。为什么?
很多研究指出,我们存在刑讯逼供是因为制度的不健全。我反对。大家看,从宪法、加入的国际公约、基本法到地方性的刑事诉讼规则,治理刑讯逼供已经形成了立体拦截。我尤其吃惊河南、陕西、湖北、四川、上海、安徽等等地方,这些最时髦前卫的沉默权、警察作证、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已经纳入试验田,在当地实行。不过实证调查已经表明,制度很美丽,效果不咋地。我们继续追问,为什么呢?
很多论文说是警察素质不行,存在封建特权思想和法治理念淡薄,有法不依。我继续反对。看看这些年警察的录用简章,条件非常苛刻,竞争非常激烈,难道专门用来选拔坏警察的?肯定不是嘛!
奇怪了,制度不差,素质不低,为什么刑讯逼供就不能根绝呢?著名的斯坦福监狱实验回答了这个问题。这是斯坦福大学津巴多教授做的实验,他挑选了心理健康稳定的几个学生志愿者,用扔硬币的方法来分配看守和囚犯的角色,就关在模拟监狱。结果扮演看守的学生打骂囚犯,而扮演囚犯的学生则冷漠自卑。仅仅六天的时间,这个实验被迫停止。可见环境和角色对人的影响力是超出我们的想象。人身处什么样的角色,就可能有什么样的行为。
我们回头来看警察角色。警察的社会分工就是追诉犯罪。我个人非常坚定地认为警察天然背负着有罪推定的烙印。如果警察秉持无罪推定,那么任何线索都没有追查的必要,警察如何追诉犯罪?刑讯逼供正是有罪推定的极端化表现。
我们这些分析要说明一个问题,再高素质的办案民警都不可能自行了断刑讯逼供,肯定要有第三方权力的干预。外部监督最理想,但它涉及到宪法的权力配置,要修改宪法,这很不现实。所以我的论文主要涉及的还是内部监督,特别是看守所对办案民警的制衡,大家可以看一下。
刑讯逼供,口供,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七种法定证据之一。我有时候很迷惑,很多研究文章特别崇拜英美的“零口供”、“沉默权”,但我国的司法实践偏偏是“无供不敢定案”。你说,这反差怎么就这么大呢?
让我们来看看西方的经验:美国把案件的证明标准分为九等,第一等是绝对确定,认为肯定达不到,只要“排除合理怀疑”就可以有罪判决了。我们呢,则很自信,认为证明标准就应该“确实、充分”,为了确实充分,我们的司法实践在刑事拘留这个阶段就要求要得到口供。你说,这能不逼供吗?刑讯逼供的风险过大,反过来推向警察不作为!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不合理的证明标准!
我还好奇一个问题,美国的嫌疑人保持沉默了,案件怎么判决呢?结果我很吃惊地发现美国的刑事案件有90%是通过辩诉交易来结案的。什么叫辩诉交易?就是检察官跟犯罪嫌疑人谈条件啊:哥们,只要你认罪,我少指控你罪名,你少判几年刑,你好我也好。看看,90%美国坏蛋的口供就这么来的。
可见口供在地球上都很重要。那我们的证据规则怎么来治理刑讯逼供呢?我的建议有两个,一是适当降低警察的证明责任,至少侦察阶段口供不应该绝对必要。这个在我论文会谈得比较详细一点。再一个呢,就是完善“坦白从宽”,这个制度不能用来欺负老实人。这个很重要,跟西方的辩诉交易有类通的地方。
我们前面谈这么多,其实是从心理学和证据法学的角度来分析刑讯逼供的原因和对策。这就是为什么我论文强调了“法律现实主义视野”,它同时还包括社会学的角度来看问题。调查显示,公众对刑讯逼供是有容忍度。刘涌就是一个最典型的案例。刘涌被刑讯逼供,非法证据被排除,只能判处死缓。这本来是正确的判决,结果全国人民很愤怒,杀人就应该偿命。最高院只好改判刘涌死刑并立即执行。可见老百姓反对刑讯逼供是有前提的,他反对的是无辜者受到刑讯逼供,反对的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像刘涌这种结果正确的案件,打了白打,老百姓不心疼。社会学上,这就是“集体越轨”。深层次的原因是我们内心功利主义价值观,为最大多数人谋取利益的一种道德妥协。价值观是一种认识论,只能依靠科学技术发展来改变了。
我想说,我论文目的不在于提出多少建议和对策,更多的是一种态度。我希望我们的关注点能从“书面中的法”转向“行动中的法”,从法律规则转向司法实践,立足法的本土资源。谢谢大家!
(特别说明,以上发言稿涉及他人观点的地方已在论文脚注以及参考文献注明出处。) |